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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昊与滕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滕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87号原告陈昊。被告滕宇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诉被告滕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滕宇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昊撤回对滕宇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