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昊与滕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昊,滕宇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1187号原告陈昊。被告滕宇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昊诉被告滕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滕宇佳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昊撤回对滕宇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