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0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武汉陪力阳光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路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路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路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红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贝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