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王晶、张振兰诉张志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兰,王晶,张振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1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兰,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孟春,住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张喜华,住普兰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住普兰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兰,住普兰店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驰(王晶丈夫)。王晶、张振兰诉张志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张志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兰因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上诉人张志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志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张志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逄春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刘婷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