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关茂先与卢权英、卢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茂先,卢权英,卢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关茂先,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357。委托代理人区诗宇,广东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权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大闸村德兴。公民身份号码×××3190。被告卢振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乐从镇大闸村德兴。公民身份号码×××3135。原告关茂先诉被告卢权英、卢振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黄敏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卢权英、卢振华去向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敏玲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刘虹、张静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茂先的委托代理人区诗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权英、卢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茂先诉称,2015年5月29日,被告卢权英以家庭装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28日止,月利率为1.5%,并约定借款分6期返还,每一月为一期,每期还款22166元,每期的还款日与结息日均为每月的28日。被告卢振华为被告卢权英的儿子,其自愿成为被告卢权英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均被被告予以拒绝,至今两被告仍未返还一期的借款及利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二、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33000元;三、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980元(以133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四、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33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五、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980元;六、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二、三、五项合计148960元)。本案开庭时,原告以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为由申请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及被告卢权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卢振华的户籍资料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原件一份、借款合同收到条原件一份、平安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电子回单打印件两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33000元的事实。被告卢权英、卢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关茂先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被告卢振华作为原告关茂先与被告卢权英之间债务的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表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进行了签字、捺手印,因此,原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将被告卢振华的还款责任变更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卢权英向原告借款133000元后,未按照约定还款付息,依法应承担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卢权英偿还借款及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如被告卢权英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1%一日支付违约金。原告关茂先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按借款总额的日1%计算违约金过高,仅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980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98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振华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表明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请求被告卢振华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权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关茂先偿还借款本金133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卢权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关茂先支付违约金7980元;三、被告卢振华对被告卢权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79.2元,由被告卢权英、卢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敏玲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丽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