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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范明时与赵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明时,赵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15号原告范明时,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赵颖霞,女,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明时与被告赵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述费用,故本案应依法按撤诉进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明时承担。审 判 长  张 飙代理审判员  卢政麒人民陪审员  祝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