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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标与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标,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590号原告孙标。委托代理人郑昕。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子栋。委托代理人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标诉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孙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瑞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孙标负担。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富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