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轶与陈宇锋、卢艳、张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轶,陈宇锋,卢艳,张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115号申请人王轶,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陈宇锋,现住长春市宽城青年城A区。被申请人卢艳,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张晋,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轶诉被申请人陈宇锋、卢艳、张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72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宇锋、卢艳、张晋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7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人 刘建伟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