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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谢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谢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221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克荣,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俊国,山东智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芳,女,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谢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宋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