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宝权、吕耀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权,吕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18号被执行人:李宝权,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吕耀辉,男,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上列被执行人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4执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