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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0128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诉曲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曲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0128执5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住所地通河县中央大街264号。组织机构代码:83101XXXX负责人郭传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守雷,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工作人员,住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曲志贵,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9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申请执行曲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761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曲志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5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冬伟审判员  于立春审判员  郎天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轩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