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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曾志亮与孙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亮,孙剑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9号原告:曾志亮。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亮与被告孙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曾志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