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曾志亮与孙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志亮,孙剑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9号原告:曾志亮。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志亮与被告孙剑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曾志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卫东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