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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奥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奥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胡伟能,梁胜光,朱健全,朱满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60号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二十二楼2202-2212单元。法定代表人吴列进。被申请人佛山市奥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乐安北路11号恒捷商业楼201号办公室之十八(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胡伟能。被申请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60号之四。法定代表人朱健全。被申请人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文华路60号之六。法定代表人何绢红。被申请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小黄圃创业路2号G座。法定代表人胡伟能。被申请人胡伟能,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梁胜光,男,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朱健全,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朱满全,男,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佛中法立保字第4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故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编号为(2015)佛仲财保解字第509-2号的《关于移交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的函》,提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39×××96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海尾支行10×××95账户的冻结。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谭显刚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煦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