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等与李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919号原告李某1,男,195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告李某2,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李某3,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仇倩、张春利,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4,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东琦、薛春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诉被告李某4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