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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关尧、诸伟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关尧,诸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关尧,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诸伟祥,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陈关尧与被执行人诸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洪震兴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诸伟祥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琳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