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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国跃与郇习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国跃,郇习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国跃,居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郇习明,居民。再审申请人金国跃因与被申请人郇习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沭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国跃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系公交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被被申请人郇习明打伤,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违反本人意愿,强行调解,该调解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再审。郇习明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完全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情况下主持调解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金国跃因与被申请人郇习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金国跃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申请人郇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依法当庭对案件进行调解,原审原告金国跃要求原审被告郇习明赔偿8000元,并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沭民初字第376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在原审中,再审申请人金国跃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郇习明赔偿10534.36元,调解时,再审申请人金国跃表示最少要赔偿8000元,郇习明表示同意,但起诉费不承担,金国跃同意承担诉讼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综上,再审申请人金国跃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未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国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陆富春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仲其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