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跃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强,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山西省原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村民。身份证号:。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强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强多次翻窗进入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牛冲天饭店,盗窃该饭店财物。1、2015年10月10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收银台内1200余元现金盗走。2、2015年10月31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收银台内400余元现金盗走。3、2015年11月6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收银台内100余元现金盗走。4、2015年11月6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酒柜内三瓶绵柔金家酒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酒价值105元。5、2015年11月11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收银台放置的电脑主机盗走。6、2015年11月15日4时30分许,张跃强进入牛冲天饭店,将收银台内新组装的电脑主机以及无线路由器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2495元,被盗路由器因市场无法采价,不予鉴定。另查明,2016年2月2日,张跃强家属赔偿牛冲天饭店老板李敏7000元现金,李敏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跃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及到案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视频截图、收条、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张跃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3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跃强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跃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闫振业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