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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小春与包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春,包新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1763号原告小春,男,26岁,蒙古族,人,农民。被告包新林,男,40岁,蒙古族,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春诉被告包新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元,由原告小春负担135.00元。审判长王升审判员斯日古楞人民陪审员金柱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韩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