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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新海与天津市巨华门业有限公司、郑庆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新海,天津市巨华门业有限公司,郑庆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202号原告蔡新海。委托代理人王根余,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巨华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强,该公司后勤主管。被告郑庆希。委托代理人王振荣,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新海与被告天津市巨华门业有限公司、郑庆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新海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新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