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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2016内0102财保69号杨沛与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沛,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2财保69号申请人杨沛,男,4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辉。申请人杨沛诉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称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人杨沛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路*****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一套,并于当日缴纳全部购房款80万元,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交付上述房屋,并在540天内为申请人办理权属登记。房屋早已具备交付条件,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交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华能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薛丽君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包头市*区**街*号**大厦***号房屋的产权手续。三、查封担保人杨沛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包头市*区**街*号*大厦***号房屋的产权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明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