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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薛成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薛成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941-1号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杰。委托代理人卢子贤。被告薛成成。委托代理人周乐洋,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联力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欣璇(兼)书 记 员 陈  宝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