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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詹同辉与黄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同辉,黄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詹同辉被执行人:黄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0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旭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