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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绛县陈村灌区与绛县古绛镇路村第一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绛县陈村灌区,绛县古绛镇路村第一居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6民初53号原告绛县陈村灌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程英杰,男,绛县中城社区法律服务所法法律工作者。被告绛县古绛镇路村第一居民组。负责人张红,该居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绛县陈村灌区与被告绛县古绛镇路村第一居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绛县陈村灌区与被告绛县古绛镇路村第一居民组已达成庭外调解,原告绛县陈村灌区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绛县陈村灌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绛县陈村灌区减半负担。审判员  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