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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h2/﹥(2016)浙1123民初673号原告蓝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