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蓝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h2/﹥(2016)浙1123民初673号原告蓝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审判员 唐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雪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