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段永怀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段永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2005年9月27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法定代理人王以荣,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被申请执行人段永怀,女,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关于李某某与段永怀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永怀已到庭缴纳案件执行款20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梅佳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