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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8刑更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罪犯吴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426号罪犯吴猛,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北野监狱四监区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浙绍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吴猛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带病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考核分累计215.4分,获表扬9次,获嘉奖3次,被评为2014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4年1月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