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武云仙诉付应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云仙,付应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6民初196号原告武云仙,女,1968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啟军(特别授权),男,196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告武云仙之夫。委托代理人席春媚,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应德,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武云仙诉被告付应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继平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云仙及委托代理人邢啟军、席春媚,被告付应德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云仙诉称:原、被告系同组村民,曾因两户阳沟发生过纠纷。2015年4月16日下午,原告及丈夫在自己家门口水泥路上打豆子,豆子打好还没有来得及抓豆杆,被告开着车从别家路上的豆场上开过来停在我家豆场前,我以为是我家豆杆影响他过不去,我就叫我丈夫同我一起忙着要去抓豆杆,被告把头从车窗伸出来说抓开他也不过,把他车子刮花了,我丈夫就说:“你怕刮花你等下”。被告说“我等不得”,说着就跳下车抓起我家的耙子将我家路上的豆杆抓摔到路下边的粪草堂里,我着急了就问被告要把我家豆子摔去那点?被告说我就是要摔,说着就过来朝我胸口上打了几拳,将我脖子掐着按在地上,我就揪住被告的衣裳往下扯,被告��长袖T恤被撕烂了,被告放开我用脚在我大脚上踢了几脚,又在我屁股上打了几拳,我就将被告衣领揪着不放,同村吴玉枝来劝我把被告放掉,我放开被告后,被告就路回车上打电话报警,而被告母亲杨翠英及媳妇来找我扯,被告母亲杨翠英揪着我头发,他媳妇来撕我衣服,我也揪着她衣服,我丈夫在旁边说:“你家今天给是要给她打死掉”。她们母女才放开我,不久派出所民警就来到了,告诉我家先看伤在解决纠纷。我被打伤后,到大姚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进行消肿、化淤治疗。双方申请调解,经治疗后双方于2015年5月29日到仓街派出所调解,由于被告提出3000元车辆损失及50元衣服损失赔偿的无理请求,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调解终结。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后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2000元、医疗费1494.84元、误工费474.12元、交通费48元,合计4016.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付应德辩称:原告所诉内容是虚假事实,被告未动手打过原告。因被告家的阳沟水要从原告家下面流出,原告不准,村委会调查调解说水往下流是天经地义的事,原告就记恨在心。2015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从陆林村委会开车回家,当车行至原告家门前路上,原告与其丈夫在路上打蚕豆,看见我就故意把豆杆堆在路中央,并立即抓拢蚕豆杆约80厘米高放路中间,不让我通过。我按喇叭,原告家就对我大骂并出口伤人,说等他家弄完再说,不让我通过,我着急了就下准备伸手把豆杆扒在边上,原告及丈夫就过来抱住撕扯我,将我的衣服撕烂,后来村里的吴玉枝、邢开菊过来劝说,才将我放掉,我当时想我是外省人来这里招亲,一个人怕被夫妇俩打着,乘机挣脱撕扯后到车上躲着,原告就用耙子在我的车子上乱抓,我害���就打“110”电话报警。原告诉称被告的母亲及媳妇揪原告的头发、撕衣服,均不是事实。自称多处软组织挫伤,2015年4月17日晚上我家曾听见原告与其丈夫吵架后嚎哭,可能是被其丈夫殴打所致,而且4月18日事过2天原告才去医治,不能有效排除原告被其他人所伤或者自己跌伤的可能,原告的伤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当晚仓街派出所的出警处理时,原告又来撞我,不听劝阻去乱撞警官,竟然打掉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对民警恶语攻击,无奈之下民警报大姚特警,事情才得以平息。原告将我的车前保险杆打坏,车身挂花,给我全家精神受到打击,对车子造成1600多元损失。2015年4月18日18时许原告又用石头冲被告家的大门,将大门打坏,应赔偿我的损失。2015年5月29日仓街派出所通知去村委会调解,被告为了妥善处理原告的无理取闹行为,本着友好协商,睦邻有好的原则,接受���解,但原告漫天要价导致调解未达成协议。总之,原告诉被告打伤她的行为纯属诬告陷害,在整个事发过程中,被告一个人,原告家两个人,被告从未撕扯过原告,不敢打也没有动手打过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动手打过原告?应赔偿原告多少损失?原告武云仙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和户口册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自然身份状况。2、公安机关对武云仙、邢啟军、付应德的询问笔录各1份,出警记录视频1份(两碟),调解申请2份,治安调解记录1份,欲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客观事实及纠纷发生的起因。3、大姚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1份、门诊病历本1本,田梅中医骨科诊所门诊病历本1本、病情证明书1份,欲证明原告的伤经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进行消肿、化淤治疗。4、大姚县人民医院门诊医疗发票14张、田梅中医骨科诊所医疗发票1张,欲证明原告伤后经济损失医疗费1494.84元及误工和交通费的损失。经质证,被告付应德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武云仙、邢啟军的询问笔录有异议,认为两人陈述中自己动手打着武云仙是虚假的,不是事实,武云仙陈述自己母亲及媳妇去撕扯也不是事实;对付应德的询问笔录、出警记录视频,调解申请,治安调解记录无异议。对证据3、4认为自己没有打着武云仙,与自己无关,不认可。被告付应德向法庭提交了云EPA3**号车修理费收款收据1份,欲证明原告砸坏其车辆的经济损失。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发票时间是2015年6月1日,与本案发生的时间不吻合,且与本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中公安机关对武云仙、邢啟军、付应德的询问笔录,结合出警记录视频及庭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能相互印证的部份予以采信;对出警记录视频,调解申请,治安调解记录中与本案有关的部份予采信。对证据3、4,被告虽提出异议,但均属医院机构依法出具,来源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付应德提交的修理费收据,因无其它证据与之相印证,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一村民小组的邻居,因相邻关系双方产生过矛盾。2015年4月16日19时许,被告付应德驾驶车辆回家过程中,途经原告武云仙家门前的乡村公共道路时,遇到武云仙家在路上打蚕豆,豆杆堆在路上无法通行。付应德要求武云仙把豆杆搬开,双方言语不当发生口角,付应德下车自己去搬豆杆,武云仙及其夫邢啟军阻止,武云仙与付应德发生厮扯,厮扯中武云仙将付应德的T恤衬衣撕烂,经村民相劝,武云仙将付应德放开,付应德回到车上报警。仓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时,武云仙不听民警劝阻,继续用身体冲撞被告付应德,付应德任其冲撞并进行避让。后武云仙及其夫与出警民警发生冲突,经县公安局民警和村委会人员到场后劝阻处理,事态平息。2015年4月18日,原告武云仙到大姚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需进行消肿、化淤治疗。后武云仙先后六次到大姚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一次到田梅中医骨科诊所治疗,共开支医疗费1492.40元。2015年5月29日,仓街派出所和钟秀村委会联合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未达成协议。现原告武云仙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付应德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4016.96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武云仙户本不应当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晾晒农作物影响通行,堆放后遇到车辆通行时应当主动采取措施以避免影响车辆的安全通过,原告未采取措施让被告的车辆通过,对引起双方的纠纷存在过错责任。原告武云仙诉称自己的伤是被告付应德用拳脚打伤,但除武云仙及其夫的证言外,没有其余证据证实被告付应德动用拳脚击打伤害原告,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原告武云仙的伤应当是原、被告双方厮扯及武云仙用身体冲撞付应德的过程中所导致,原告对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被告付应德在明知自己家与被告家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手清理原告家的豆杆并与原告发生厮扯,双方发生吵闹,原告的伤与其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付应德要求原告赔偿其修理车辆的费用,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原告武云仙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存在主要过错,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其余合理的诉讼请求部份给予支持。综合全案认定原告伤后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492.40元、误工费474.12元、交通费48元,合计2014.52元,按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六)、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付应德赔偿原告武云仙伤后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05.8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驳回原告武云仙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云仙交纳60元,被告付应德交纳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范继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开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