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姜丽君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丽君,董学俭,阳泉世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闫桂珠,杨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执复20号申请复议人(被申请追加人):姜丽君,住阳泉市。申请执行人:董学俭,现住平定县村民。委托代理人:董学芹,住平定县。被执行人:阳泉世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桂珠,董事长。被申请追加人:闫桂珠,女,现住阳泉市平坦街东区*楼3门*号。被申请追加人:杨秀珍,女,现住太原市小店区井坦西街**号*楼***号。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阳泉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简称阳泉郊区法院)(2009)郊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在董学俭申请执行阳泉世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董学俭申请追加闫桂珠、姜丽君、杨秀珍为本案被执行人,阳泉中院作出(2015)阳执异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人姜丽君不服阳泉中院(2013)阳执字第36号执行通知和(2015)阳执异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复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被申请追加人)姜丽君的请求:撤销阳泉中院作出的(2015)阳执异字第00008号执行裁定书,立即返还扣划的现金,对董学俭与阳泉世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阳泉世达公司)之间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1、阳泉世达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复议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2、阳泉中院以(2013)阳执字第36号通知执行扣划复议人银行存款属于逻辑错误。申请复议人作为阳泉世达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查明,在复议期间,申请执行人董学俭与申请复议人姜丽君于2016年3月30日在阳泉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复议人姜丽君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复议的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复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姜丽君在本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董学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又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姜丽君撤销执行复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啸虎审 判 员 董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