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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张玉龙、朱文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张玉龙,朱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891号原告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法定代表人徐华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青,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玉龙。现。被告朱文霞。现于南京女子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挤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涟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淮安市金桥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3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605元减半收取,被告张玉龙、朱文霞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张玉龙名下存款36500元,朱文霞名下存款22500元。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所有的房屋一套已在另案中被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张玉龙、朱文霞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尚在刑期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涟商初字第026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郭新奇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