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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凤银、陈景隆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凤银,陈景隆,王炳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洪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银。被告陈景隆。被告王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银、陈景隆、王炳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共计20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相国审判员  刘海燕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檀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