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凤银、陈景隆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陈凤银,陈景隆,王炳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595号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爱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洪涛,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银。被告陈景隆。被告王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凤银、陈景隆、王炳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宜联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1元,减半收取1075.5元,财产保全费960元,共计20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相国审判员 刘海燕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檀国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