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军与赵某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赵强,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刘军与赵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赵强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元2、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4300元)由原告刘军负担3、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赵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赵强可执行财产已被另案执行,申请人在另案中参与分配,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