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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新疆华佳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佳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华佳贸易有限公司(华佳贸易)。地址:塔城市和平办事处饮马巷14号307室。法定代表人董守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福美塑胶有限公司(福美塑胶)。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四期明晨街505号。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华佳贸易依据生效(2015)塔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美塑胶偿还借款1258917元。执行费14989元由被执行人福美塑胶承担。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由于被执行人福美塑胶暂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塔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孙志宽审判员 吴晓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