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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070号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研发一路一号B栋7楼。法定代表人兰桂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佩娜,女,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系原告商务主管。被告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程度上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幢2单元5层6号。法定代表人胡德盛。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煌盛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47元,由原告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汉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邬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