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塔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朱耀斌行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朱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塔城市红楼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万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耀斌,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塔城市村民。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耀斌行政处罚一案,2015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塔市国土资行决字(2014)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耀斌自行拆除占用国有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耀斌暂时无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塔市国土资行决字(2014)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孙志宽审判员 喜买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