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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商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商初字第408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繁华大厦103-1、103-2、103-3、103-4、103-5室。代表人:应勇,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雄、廖宝义,广东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机场大道678号(浙江温州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李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黄益弟,董事长。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岙村。法定代表人:王建义,董事长。被告:王建义。被告:黄益弟。被告:黄李忠。被告:黄益明。被告:陈晓云。被告:张兰香。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361070.8元、利息132377.38元、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4963.41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361070.8元及其期内利息132377.38元之和2493448.18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如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依据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21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号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号]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最高本金1400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优先受偿;3.如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清偿上述款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依据公高抵字第ZH130000020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有权对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名下存放于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最高本金2678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优先受偿;4.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依据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王建义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依据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最高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1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00130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2500万元的授信额度,额度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和其他授信品种,额度使用期限为2013年10月11日至2014年10月11日(包括起始日及届满日当日),担保条款包括: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21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高抵字第ZH130000020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王建义与原告签订的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与原告签订的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按照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之约定,原告有权对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贷款利率上浮50%的逾期利率收逾期罚息,对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结息日计收复利。2012年9月17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21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号的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号]作为抵押物,为其与原告在2012年9月17日至2015年7月10日期间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为14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依约清偿债务的,原告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抵押财产。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400万元。2013年10月11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高抵字第ZH130000020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存放于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其与原告在2013年10月11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的范围为2678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依约清偿债务的,原告有权随时行使抵押权并处分抵押财产。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已到温州市龙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了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登记编号为温龙工商动产抵押2013-06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债权数额为2678万元。2013年10月17日,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00130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0条还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原告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原告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押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被告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2013年10月17日,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为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00130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第30条还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原告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原告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押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被告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2013年10月17日,被告王建义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建义为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00130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第29条还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原告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原告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押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被告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2013年10月17日,被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上述被告为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公授信字第ZH1300000200130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的主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第29条还约定: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其他担保合同。主合同项下同时存在其他担保的,则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且原告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或质权、变更抵押权或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原告在上述抵押权或质押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被告保证责任也不因之免除或减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原告提交了编号为公借贷字第ZH1400000120956号《提款/支付申请书》,申请提取借款本金2361070.8元,并在当日收到原告发放的2361070.8元后签署了编号为9914000000108253号的《单位借款凭证》,确认借款金额为2361070.8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4月10日,执行年利率为8.7%,逾期利率按执行年利率上浮50%计算,按月结息等。另查明,涉案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存在担保其他债权。再查明,截止2016年3月15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尚欠本金2361070.8元,利息132377.38元,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4963.41元,逾期利息(罚息)306413.61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罚息已经包含了惩罚性质,故罚息不再支付复利。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名下房地产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以1400万元为限。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名下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附件)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以2678万元为限。原告与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最高本金限额及利息、罚息等,造成合同最高限额不明确,依法确认为被告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分别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1200万元、1200万元、2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361070.8元及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利息为132377.38元,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为4963.41元,逾期利息为306413.61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不计算复利;之后的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以132377.38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庐山路××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号,计建筑面积1954.05平方米)及其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温国用(2011)第××号,计土地使用权面积3675.70平方米],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抵字第992820122821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400万元。三、若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第一项债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其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附件),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受偿,但其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抵字第ZH130000020018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678万元。四、被告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4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2500万元。五、被告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公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200万元。六、被告王建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6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200万元。七、被告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与编号为个高保字第DB130000020508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权合计不超过1200万元。八、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87元,公告费420元,由被告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福建华泰皮革有限公司、温州金万利皮革有限公司、王建义、黄益弟、黄李忠、黄益明、陈晓云、张兰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福权人民陪审员  吴蒙蒙人民陪审员  蔡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炬炬抵押设备附件序号名称所有权归属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等情况湿法回收装置(废水)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344.7999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三涂三烘多功能1#生产线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条,金额240.0005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三涂三烘多功能3#生产线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条,金额245.208477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贴面线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140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pu湿法机1#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431.719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合成革制造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324.83981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3米烘箱、简易涂布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14.102565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缩码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86.324785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PU湿法合成制造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322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压纹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86.6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PU干式合成革制造机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171.5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PU湿法合成制造机(二号湿法线)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1台,金额270.940172万元,设备完好,位于温州市华泰皮革有限公司车间内合计2678.035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