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0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44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定远县,现住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被告:桂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