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2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秦长有与秦红波、秦伯领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某某,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1948号原告秦长某某,男,汉族,1925年3月3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南坊巷X号楼X单元X层XX号。被告秦某甲,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新城区幸福路143号7单元4楼127号。被告秦某乙,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南坊巷4号楼1单元5层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甲、秦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贾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