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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邹某与黄某甲、黄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3民初468号原告:邹某,女,生于1945年3月5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古琳,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生于1960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女,生于1965年11月25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丙,男,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丁,女,生于1973年1月6日,汉族,农民。原告邹某诉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古琳、被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原、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原告生育四个子女(大儿子黄某甲、二女儿黄某乙、三儿子黄某丙、小女儿黄某丁)。原告夫妻含辛茹苦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现原告已年老体弱多病,并且又患胆管癌,又无经济来源。现在四被告对原告的医药费均有异议。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医药费及护理费由四被告平摊,要求四被告平摊原告原告从2015年9月到2016年元月的医药费5000元,原告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四被告平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300元每月的生活费有点高了,对于原告5000元的医药费,除去之前出了1700元,认可3300元,应当由四个子女平均承担。被告黄某乙辩称:300元每月的生活费高了,认可原告3300元的医疗费用由四被告平摊。被告黄某丙辩称:认可原告产生的3300的医疗费用,对赡养原告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邹某与丈夫黄友富(已去世)育有四个子女,即被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丙、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丁。原告年老多病,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丙二人轮流每人赡养半个月,原告每月有75元的养老保险和116元的低保,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某丁的户口本复印件,犍为县金石井镇大沟村村委会的证明原件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邹某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除了每月有75元的养老保险和116元的低保,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四被告作为原告邹某的子女有义务赡养原告。庭审中查明原告邹某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丙二人轮流每人赡养半个月,二被告应当继续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丁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50元。对于原告起诉的5000元医疗费,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在庭审中被告认可3300元本院予以确认,此费用应当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关于原告以后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在原告报销了社保以后,剩余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第二十一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邹某跟随被告黄某甲、黄某丙生活,由二被告轮流一人抚养半个月;二、被告黄某乙、黄某丁每人每月支付原告邹某生活费150元直至原告去世时止;三、原告邹某2015年9月到2016年元月的医疗费用3300元由四被告平均承担;四、原告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后产生的医疗费凭票在报销相关医保后剩余的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担;五、原告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护理费、丧葬费由四被告平均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乙、黄某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志飞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