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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牛虎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牛虎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02民初210号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离石区南关杨家沟4号。法定代表人韩军平,经理。被告牛虎林。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梁华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林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