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与南京品圣机���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南京品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25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胡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萍,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品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一鸣。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高志榴。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被告: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法定代表人:马身林。被告:杭锁亚,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被告:夏杏头,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高淳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翡翠园支行与被告南京品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杭锁亚、夏杏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需向被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