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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涛申请执行商丘市鹤壁市豫光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鹤壁市豫光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3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鹤壁市豫光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郭东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丽,河南大亚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涛申请执行商丘市鹤壁市豫光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鹤壁市豫光面粉有限公司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侯广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冠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