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拴明与史外保、史建荣相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拴明,史外保,史建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583号原告张拴明,男,汉族,1949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永丽,女,汉族,1975年2月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史外保,男,汉族,1951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俊文,男,汉族,1982年9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史建荣,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出生。原告张拴明诉被告史外保、史建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拴明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原秀琴审 判 员 唐丽芳助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席华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