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大兰与路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兰,路传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901号原告:张大兰,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传伟,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兰诉被告路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大兰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从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