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健,高保盛,范丽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081号原告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潇凌,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苗,女,1985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内蒙古医药工业研究所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崔健。被告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荣昌东街7号201幢二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被告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34号9层。法定代表人高保盛,董事长。被告崔健,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高保盛,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被告范丽华,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健、高保盛、范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健、高保盛、范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华夏中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崔健、高保盛、范丽华的起诉。审判员 厉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柴也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