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双成与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成,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226号原告李双成,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柯俊贤,总经理。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孟廷彦,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秋琳,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大连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学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艳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