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798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