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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郁永军与张清理、张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军,张清理,张运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744号原告郁永军,男,汉族。被告张清理,男,汉族。被告张运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军诉被告张清理、张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理、张运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军撤回对被告张清理、张运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郁永军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