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郁永军与张清理、张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永军,张清理,张运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1民初744号原告郁永军,男,汉族。被告张清理,男,汉族。被告张运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永军诉被告张清理、张运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理、张运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永军撤回对被告张清理、张运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郁永军负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审判员 郭璐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峰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