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84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邝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41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417号原告:刘某,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邝某,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提起诉讼后,以给双方一个和好机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