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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会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会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644号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青,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阆中市东方广场7幢2楼18号。委托代理人蔡生波,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会银,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会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正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