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1230号原告张某,住香河县。被告陈某,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百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