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2300号起诉人郑某某,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收到起诉人郑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3年10月,起诉人坐落在市中区某805号房被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拆除,市中国用(93)字第0215498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收回。因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是受济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而实施拆迁行为的单位,所以济南市人民政府是收回起诉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主体。因房屋没有房产证,济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按有证房的三分之一数额补偿,即有证房按2200元每平方米补偿,无证房按700多元每平方米补偿。济南市人民政府只针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应对起诉人有权使用的宅基地进行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在本案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起诉人与济南市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郑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曹凤玲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陶然 关注公众号“”